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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宋代行政決策制度?
宋代的專制集權程度遠高于前朝,皇帝在行政決策中的專制地位也顯著提高。然而,在個人決策過程中,宋朝皇帝仍然按照“邊聽邊聽”的原則,采用各種會議制度來收集意見。因此,宋代的決策過程基本上沿襲了前朝,分為會議和皇帝統治兩個階段。
(1)宋代的會議制度可分為三大類:正庭、汴典會和臨時院。皇帝決策的目的是為皇帝提供信息。朝廷臨時會議是皇帝召集宰相、樞密使等中央官員討論軍事問題的一種會議形式。朝廷臨時會議是皇帝就某一問題召開會議,討論并向大臣提出決策方案的一種會議形式。主要包括皇帝親自主持的朝廷會議和皇帝授權的高級官員主持的朝廷會議。
(2)以上所述的各種形式只為皇帝的決策提供了具體的資料和信息。他們最多只是提出一個決策方案,供皇帝參考和選擇。各級官員只有決策建議的權利,最終的決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有待皇帝決定。
2、論南京臨時政府臨時主席的權力?
臨時大總統是南京臨時政府的核心。他不僅是國家元首,也是最高行政首長,權力廣泛
(1)軍事力量。總統掌管海軍和陸軍;
(2)以及戰爭的權利。經參議院同意,總統可以宣戰、和平和締結條約。
(3)創造權。總統有權制定官方制度和規章。
(4)任免權。總統有權任免文職和軍事人員。
(5)復議權。如果總統不同意參議院的決議,他可以在10天內將其退回重新審議。
(6)建立法院權力。總統有權設立中央參議院。
3、為適應進一步加強君主專制和集權的需要,對宋代監察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
(1)臺灣的告誡趨于統一
在親唐體制下,設立了御臺,設立了臺、典、察院三個朝廷,對駐京官員進行監督。建元作為一個獨立的機關,成立于北宋。宋朝以前,御史、諫官的職責明確,臺諫一體化的趨勢在宋代開始出現。
(2)皇帝直接控制了訓誡
北宋末年,宰相不允許推薦臺灣訓誡官員。臺灣訓誡官員的任免“必須遵照中央法令”。因此,臺灣的諫官脫離了首相的控制,成為皇帝加強專制權力的工具,他的權力得到了加強。御史官有“道聽途說”的權力,他不會因不當彈劾而受到懲罰。
(3)輕重相制,交叉監督
宋代不僅加強了對各級官吏的監察,而且還加強了對監察人員本身的監察,形成輕重相制,交叉監督的格局。元豐六年,宋代在尚書都省設置御史房,‘主行彈糾御史案察失職’。這使御史臺一方面有對各級官員實施法律監督的權力,但另一方面它又被置于作為其監察對象的行政機關的監察和控制之下。
在地方行政監察上,路之各監司不僅相互監臨,而且還要受到下屬府、州、府一級設置通判,一方面使通判監督知州,另一方面又使知州和通判之間互相制約。以京師文官出任知縣,也起到監督州府的作用。
從上述可以看出,宋代監察網絡十分嚴密,這一方面適應了強化專制集權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些弊端。臺諫官員風聞彈人的權力使許多官員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因循茍且。對相權的威懾使決策過程出現混亂局面,對地方監察中過分的分權,也使各級地方政府的活力消失殆盡。
4、試述1948年‘行憲國大’后,南京政府中央行政體制的變化?
1948年‘行憲國大’選出總統、副總統后,國民政府改為總統府。新政府的行政體制有較大的變化:
(1)設立國民大會
國民大會為全國最高權力機關,由依法選出的國民大會代表組成,代表全國國民行使職權。其職權有:選舉和罷免總統和副總統;修改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從表面上看,國民大會是按照孫中山權能分開的思想,將國家權力交還給人民。但是真正決定國家一切內政外交方針,并對這些方針的貫徹執行監督的并不是國民大會,而是國民黨中央及由國民大會選出的總統蔣介石。國民大會不過是很秉承國民黨中央和蔣介石的旨意,粉飾獨裁專制的御用工具而已。
(2)設立總統和總統府
1948年5月蔣介石任總統后,為了所謂‘行憲’,對政府機構進行了改組,取消了過去的國民政府主席和國民政府委員會,代之以總統和總統府。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統依法行使如下職權:
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②宣布法律,發布命令;
③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④公布戒嚴;
⑤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議之權;
⑥任免文武官員;
⑦授予榮典;
⑧國家遇有天災人禍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時發布緊急命令之權;
⑨解決院與院之間爭執問題。
盡管總裁權力十分廣泛,但依據憲法的規定,總統的權力要受產法院的限制,總統僅是禮儀上的國家元首。這是蔣介石所不能接受的。于是,行憲國大在憲法之外又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約》,明確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劇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有關條款限制。這就為總統實行獨裁開了方便之門。
總統為行使職權,設總統府以代國民政府。總統府下設資政、參議若干人和國策顧問委員會、戰略顧問委員會,就國家大事向總統府提出意見,并備咨詢。總統府下設秘書長和參軍長,協助總統處理日常事務。
(3)五院行政體制的變化
“行憲國大”后,按照憲法的規定,重新設立了五院。五院的行政體制與從前也有所變化。
行政院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原行政院向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現主要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它重要事項之權。
表面上看,立法院有較大的權威性、獨立性和民主性,但實際上立法權仍操在國民黨中常會和總統蔣介石手中。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公務員的懲戒等事項。考試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升遷、保障、褒獎、撫恤、退休、養老等事項。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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